各参建单位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各参建单位未按照《实名制管理办法》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如下所述: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属于行政机关、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通报其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可以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按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可以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按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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